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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辦理收容人送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4
四、寄(送)入之飲食物品均應經過檢查,但檢查之手段方式不得違反比
    例原則。
民國 104 年 09 月 18 日訂定
4
四、寄(送)入之飲食物品均應經過檢查,但檢查之手段方式不得違反比
    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