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分署選任鑑定人時,按鑑定輪次表,由電腦作業選定之。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得不受鑑定輪次表之限制: (一)執行標的特殊,行政執行官認有另行選任之必要者,或經移送機關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宜委由專業鑑定人鑑定者。 (二)擬選任之鑑定人無鑑定執行標的之業務項目或資格者。 (三)擬選任之鑑定人有公司停業、辦理解散登記、經主管機關撤銷、廢 止其登記或其他相類情形者。 (四)同一事件之相關執行標的,業由某鑑定人實施鑑定者。 前項但書情形,應由承辦股簽請分署長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