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行政執行業務委託鑑定估價須知 4
民國 104 年 08 月 11 日
一、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選任鑑定人作業要點」第三條及參考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民事執行業務委託鑑定估價須知第六條訂定。
二、明定鑑定人的選任方式及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