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 ,簽報首長同意不予處理: (一)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