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受刑人因在監行狀表現,操行、教化成績分數核分增減時之作法: (一)增給核分時,於當月加分後應於次月恢復原分數,不可由加分後之 分數再進分。 (二)降低核分時,應依前月之原分數扣減之,於次月恢復原分數,但行 狀不佳者,則依實際情形核給;恢復原單項分數當月,不得同時再 進分。 (三)增減分數以不超過零點二分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