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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辦公廳舍緊急備份鑰匙使用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3 年 09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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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開啟緊急備份鑰匙箱之鑰匙由督勤官負責保管並列入交接,督勤官於
    接獲緊急事故通報後,應即刻儘速前往中央台鑰匙箱取得備份鑰匙,
    趕赴現場處理,並視狀況通知相關單位。督勤官取用緊急備份鑰匙時
    應填寫緊急備份鑰匙箱開啟登記簿(格式如附件),於繳還該備份鑰
    匙時並應通知總務科換貼新封條。開啟鑰匙 2  支應由督勤官與值班
    科員一同開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