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保障本監辦公廳舍安全,並因應監內發生緊急事故之處理,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監各辦公廳舍鑰匙原則由使用單位(人)或管理單位(人)自行保 管使用,遇職務異動時應列入移交項目。
三、各辦公廳舍除各科室自行保管使用鑰匙外,另於中央台設置緊急備份 鑰匙箱,該鑰匙箱一律上鎖並由總務科加貼封條,非有緊急事故或其 他特殊事由,任何人均不得擅自開啟。
四、開啟緊急備份鑰匙箱之鑰匙由督勤官負責保管並列入交接,督勤官於 接獲緊急事故通報後,應即刻儘速前往中央台鑰匙箱取得備份鑰匙, 趕赴現場處理,並視狀況通知相關單位。督勤官取用緊急備份鑰匙時 應填寫緊急備份鑰匙箱開啟登記簿(格式如附件),於繳還該備份鑰 匙時並應通知總務科換貼新封條。開啟鑰匙 2 支應由督勤官與值班 科員一同開啟。
五、所有使用單位(人)或管理單位(人)禁止自行更換或加裝門鎖,如 有特殊需要,應會同總務科辦理更換或加裝事宜。
六、涉及戒護安全之場所含設施等鑰匙管理仍依部函所提示相關規定由戒 護科統籌辦理,不適用本要點規定。
七、本要點陳 典獄長核定,並經監務委員會議審議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