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署業務承辦單位受理申請案件後,應核對申請書資料有無不全或不
合規定情形,如認其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
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應依檔案性質實質准駁審核(附件三),並陳送檢
察長核定。
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附件四)通知
申請人准駁情形及郵寄複製品應納費用,副知文書科檔案室、統計室
、總務科、研考科及資訊室,分別辦理統計准駁數量、便民業務、執
行收費及資安維護事務。補正資料者,自補正之日起算。
前項書面通知,除駁回申請者需敘明理由外,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核准應用檔案之意旨。
(二)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三)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四)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