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要點 4
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一、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駁回申請之案件無須載明第四項各款事項,惟應敘明理由,爰修正第四項序文,
以資明確。
三、其他項次未修正。
民國 107 年 05 月 14 日
本點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