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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停車場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5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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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所停車場管理單位為總務科,除接見停車場供民眾及公務洽公使用
    外,扣除公務車輛停車位,其餘部分由本所分配予同仁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