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最近三年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遴薦: (一)曾受刑事有罪判決、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處 分。 (二)年終考績或考成連續乙等或曾列丙等以下。 (三)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 防制法等相關法規,經依法調查尚未結案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四)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之情形, 經依該條例受處罰。 (五)其他違法、不當行為,致損害政府信譽,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