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廉政署表揚模範廉政人員要點 4
四、最近三年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遴薦:
(一)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處分。
(二)年終考績或考成連續乙等或曾列丙等以下。
民國 103 年 02 月 06 日訂定
4
四、最近三年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遴薦:
(一)曾受刑事處罰、懲戒處分、平時考核申誡以上處分。
(二)年終考績或考成連續乙等或曾列丙等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