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署為審查作為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判決金支付對象之公益團體 、地方自治團體,得設置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判決金執行審查小 組(以下簡稱執行審查小組),由檢察長指定主任檢察官擔任召集人 ,紀錄科長擔任執行秘書。另指派檢察官、書記官長、會計室主任及 科室主管為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