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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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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民陳情案件,得以電子郵件、傳真及書信等書面或以言辭為之,並
    應載明或敘明陳情人姓名、地址、電話及具體陳情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