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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 4
四、人民陳情案件,得以電子郵件、傳真及書信等書面或以言辭為之,並
    應載明或敘明陳情人姓名、地址、電話及具體陳情事由。
民國 102 年 06 月 1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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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民陳情案件,得以電子郵件、傳真及書信等書面或以言辭為之,並
    應載明或敘明陳情人姓名、地址、電話及具體陳情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