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所駐衛警察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加紀錄,如有合於獎懲標準之事蹟,應予
以獎勵或懲處。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書面警告、申
誡、記過、記大過。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記功三次作為記大功
一次;申誡三次作為記過一次,記過三次作為記大過一次,平時考
核同一年度之獎懲得相互抵銷,無獎懲抵銷而累計達二大過者,年
終考績應列丁等。
(二)平時考核每季辦理一次,由總務科會同駐衛警察配置單位進行初核
;評分表及計算方式詳如附件一,填寫完畢後交至總務科科長列為
年終考成之參考。
(三)一次記二大過者,解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