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符合與眷屬同住資格之受刑人,每月以申請一次為限,並視懇親處所 之使用情形調整受理人數,依申辦先後次序安排辦理日期,如因特殊 事由需更改時,由戒護科提前一週通知眷屬。經核准之眷屬於指定時 間內,至接見服務中心辦理登記報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