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請案件受理後,由檔案管理單位會請業務承辦單位審核准駁與否及 提供審核意見,最遲於受理之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 結果;如有補正資料者,自補正之日起算。 本分署審查申請案件,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 7 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得駁回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