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開放檔案應用須知 4
四、申請案件受理後,由檔案管理單位會請業務承辦單位審核准駁與否及
    提供審核意見,最遲於受理之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
    結果;如有補正資料者,自補正之日起算。
    本分署審查申請案件,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
    7 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民國 101 年 03 月 26 日訂定
4
四、申請案件受理後,由檔案管理單位會請業務承辦單位審核准駁與否及
    提供審核意見,最遲於受理之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
    結果;如有補正資料者,自補正之日起算。
    本分署審查申請案件,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
    7 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得駁回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