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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看護視同作業收容人調用、訓練及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1 年 02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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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使看護視同作業收容人具備相關看護知能,應視其刑期長短,儘可
    能選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接受看護訓練。未能選送
    前,為應業務需要,先由本所衛生科施以相關訓練(含實習)後,始
    得正式擔任照護工作。
    前項先期訓練課程之安排總時數不得少於 60 小時,其相關課程內容
    如下:
(一)生命徵象測量方法(儀器介紹)及其代表意義。
(二)糖尿病機轉、症狀及血糖測量技巧。
(三)常見急、慢性病成因及照護注意事項(如心臟病、高血壓、氣喘等
      )。
(四)酒癮、藥癮戒斷及精神疾病成因及照護注意事項。
(五)急救技術。
(六)傷口觀察技巧。
(七)協助餵食、翻身、更換尿布及拍背等照護技巧。
(八)預防患者跌倒及輪椅使用技巧。
(九)現場實習。
(十)其他與看護有關之訓練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