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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最高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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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署檔案管理單位受理申請案件後,應核對申請書資料有無不全或不
    合規定情形,如認其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
    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申請案件受理後,由檔案管理單位會請業務承辦單位審核准駁與否及
    提供審核意見,檢察行政及一般行政類檔案陳送檢察總長核定;檢察
    刑事類檔案另依法務部訂頒「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附件二)辦
    理。
    本署檔案管理單位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附件三)通知
    申請人准駁情形及郵寄複製品應納費用(附件四之一至四之三),補
    正資料者,自補正之日起算。
    前項書面通知,除駁回申請者外,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核准應用檔案之意旨。
(二)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三)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四)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