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人員,以本署現職人員(含借調人員)設籍新竹 以南、宜蘭、台東、花蓮或澎湖等地,且因工作需要借用者為限。但 設籍於上述地區以外之人員,家居地點交通不便且確因工作或事實需 要,經查屬實並簽奉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