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符合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四條第八款其他行為善良,足為受刑人表率發
給教化獎狀者,依下列方式發給:
(一)參加東區矯正機關春、秋季藝文比賽成績榮獲前五名者。
(二)參加監外徵文、書法、漫畫或繪畫等比賽獲獎,足以增進本監榮譽
者。
(三)為鼓勵本監收容人積極參與各項教化活動,凡參加競賽活動者(含
監內、外活動)、非競賽表演性活動者、投稿本監東監園地或新生
雙月刊未經刊登者,或閱讀一本書籍並撰寫一篇心得報告,經審查
通過者、短期訓練班(如才藝班、讀書會、繪畫班、空中大學等)
表現優異者,符合前揭任一活動項目者,計以一點數,累計達二十
點以上時,教誨師檢附統計表及相關資料,簽報頒發獎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