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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辦事細則
公發布日:民國 98 年 10 月 01 日
第 4 條
本處設下列科、室、站:
一、國內安全調查科。
二、保防科。
三、國家安全維護科。
四、諮詢業務科。
五、經濟犯罪防制科。
六、肅貪科。
七、資通安全科。
八、人事室。
九、會計室。
十、各調查站。
十一、各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