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生活扶助事項
(一)住所安排
1.個案出院時年齡為 18 歲未滿者,函請戶籍所在地社會局予以協
助安排住居處所及辦理生活扶助事項。
2.個案出院時年齡為 18 歲以上者,函請戶籍所在地之更生保護會
分會協助安排住居處所及生活扶助事項。
3.有就學需求之個案,如擬就讀之學校能提供宿舍者,且社會團體
能提供住宿費用者,優先安排住宿學校宿舍。
(二)提供基本生活費用
1.自出院日起,每月得由社會團體提供新台幣 6000 元以內之生活
費用,協助個案維持基本生活所需。
2.社會團體得每月就個案就學或就業情形進行評估,決定是否繼續
提供生活費用扶助。
3.社會團體得協助個案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低收入戶生活津貼補助
。
(三)就學扶助
1.個案出院後繼續升學者,社會團體得代為支付學雜費、書籍費及
服裝費。學期成績達一定標準以上者,或全學期無曠課紀錄者,
得由其評估繼續提供下學期之學雜費及書籍費。
2.本院主動提供更生保護會申請獎助學金之相關資料給個案,鼓勵
個案認真求學,獲得良好成績,繼續申請獎助學金。
(四)就業扶助:
1.由社會團體協助安排就業。
2.轉介參加職業訓練中心訓練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