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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調查局辦理血緣關係鑑定案件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7 月 29 日
第 4 條
囑託之法院或申請之機關、團體或民眾應先以電話、網路或書面方式預約
到驗時間,並通知受驗人準時到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