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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調查局辦理血緣關係鑑定案件收費標準 第 4 條
囑託之法院或申請之機關、團體或民眾應先以電話、網路或書面方式預約
到驗時間,並通知受驗人準時到驗。
民國 103 年 12 月 09 日修正
第 4 條
囑託之法院或申請之機關、團體或民眾應先以電話、網路或書面方式預約
到驗時間,並通知受驗人準時到驗。
民國 97 年 07 月 21 日訂定
第 4 條
申請機關或民眾應先以電話、網路或書面方式預約受驗時間,經本局排定
受驗時間通知後,即完成受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