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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檔案開放須知
廢止日期:民國 103 年 0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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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署文書科(收發室)收受人民之檔案應用申請書,應區分為偵查類
    、執行類及一般行政類,分別登簿後呈閱檢察長核示。
    偵查類、執行類送分案室依本署分案注意要點分聲他案及執聲他案,
    送交原承辦股辦理。一般行政類送業務承辦單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