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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檔案開放須知 4
四、本署文書科(收發室)收受人民之檔案應用申請書,應區分為偵查類
    、執行類及一般行政類,分別登簿後呈閱檢察長核示。
    偵查類、執行類送分案室依本署分案注意要點分聲他案及執聲他案,
    送交原承辦股辦理。一般行政類送業務承辦單位辦理。
民國 100 年 09 月 13 日修正
4
四、本署文書科(收發室)收受人民之檔案應用申請書,應區分為偵查類
    、執行類及一般行政類,分別登簿後呈閱檢察長核示。
    偵查類、執行類送分案室依本署分案注意要點分聲他案及執聲他案,
    送交原承辦股辦理。一般行政類送業務承辦單位辦理。
民國 96 年 12 月 04 日訂定
4
四、本署收發室收受人民之檔案應用申請書,應區分為偵查類、執行類及
    一般行政類,分別登簿呈閱。
    偵查類、執行類送分案室依本署分案注意要點分聲他案及執聲他案,
    送交原承辦股辦理。一般行政類送業務承辦單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