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受刑人、被告或收容少年出監及出所,均須檢查其身體,無論在監、 在所有無新增之刺紋,應予以紀錄,並由出監人或出所人在表內「出 監(所)認證」欄加捺指紋。受刑人、被告或收容少年,出監、出所 時,如因事實上無法檢身,應將其原因註明於「出監(所)認證」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