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督導考核內容: (一)專責人員: 1.簽收新收移送案件。 2.對移送案件文件格式及應檢附之文件是否齊備為外觀審查。 3.移送案件退件時,由專責人員備文退件。 4.移送機關移送書件數短少或電子檔件數不符請移送機關補正時, 做成電話記錄備查。 5.集中保管移送機關郵資並逐件核對總收文人員有無將隨案檢附之 郵資登帳列管。 6.協辦分案人員之考核、督導。 7.督導分案人員製作之日報表。 (二)督導人員: 督導分案室之業務及文稿之複核及轉呈。 (三)法律諮詢人員: 提供分案方面相關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