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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行政執行處執行事件分案督導考核計畫 4
四、督導考核內容:
(一)專責人員:
      1.簽收新收移送案件。
      2.對移送案件文件格式及應檢附之文件是否齊備為外觀審查。
      3.移送案件退件時,由專責人員備文退件。
      4.移送機關移送書件數短少或電子檔件數不符請移送機關補正時,
        做成電話記錄備查。
      5.集中保管移送機關郵資並逐件核對總收文人員有無將隨案檢附之
        郵資登帳列管。
      6.協辦分案人員之考核、督導。
      7.督導分案人員製作之日報表。
(二)督導人員:
      督導分案室之業務及文稿之複核及轉呈。
(三)法律諮詢人員:
      提供分案方面相關法律諮詢。
民國 96 年 01 月 3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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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督導考核內容:
(一)專責人員:
      1.簽收新收移送案件。
      2.對移送案件文件格式及應檢附之文件是否齊備為外觀審查。
      3.移送案件退件時,由專責人員備文退件。
      4.移送機關移送書件數短少或電子檔件數不符請移送機關補正時,
        做成電話記錄備查。
      5.集中保管移送機關郵資並逐件核對總收文人員有無將隨案檢附之
        郵資登帳列管。
      6.協辦分案人員之考核、督導。
      7.督導分案人員製作之日報表。
(二)督導人員:
      督導分案室之業務及文稿之複核及轉呈。
(三)法律諮詢人員:
      提供分案方面相關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