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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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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閱覽之政府資訊涉及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益者,應先以書
    面通知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於十日內表示意見,其未於十日內表
    示意見者,得逕為准駁之決定。但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已表示同
    意公開或提供者,不在此限。前項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所在不明
    者,受理單位應將通知內容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