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請閱覽之政府資訊涉及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益者,應先以書 面通知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於十日內表示意見,其未於十日內表 示意見者,得逕為准駁之決定。但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已表示同 意公開或提供者,不在此限。前項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所在不明 者,受理單位應將通知內容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