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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送入藥物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7 年 09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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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寄物人資格限制:
(一)受刑人及被告以其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
(二)受觀察勒戒處分人以其配偶及直系血親為限。
(三)其他人因特殊理由經機關長官准予送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