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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送入藥物注意事項 4
四、寄物人資格限制:
(一)受刑人及被告以其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
(二)受觀察勒戒處分人以其配偶及直系血親為限。
(三)其他人因特殊理由經機關長官准予送入者。
民國 100 年 03 月 0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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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寄物人資格限制:
(一)受刑人及被告以其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
(二)受觀察勒戒處分人以其配偶及直系血親為限。
(三)其他人因特殊理由經機關長官准予送入者。
民國 95 年 09 月 2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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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稱收容人家屬者:以收容人之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