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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聘用及約僱人員年度評核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97 年 07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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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度評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各等分數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丙等:不滿七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