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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聘用及約僱人員年度評核要點 4
四、年度評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各等分數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丙等:不滿七十分。
民國 95 年 09 月 15 日訂定
4
四、年度評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各等分數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丙等:不滿七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