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經費之審核: (一)所有緩起訴處分金均限於公益用途,且須開設獨立帳戶,專款專用 ,不得用於公益團體之設備及人事費用。 (二)受領支付緩起訴處分金之各公益團體,應每 3 個月將各筆緩起訴 處分金使用情形,於當季結束之 15 日內,檢附帳冊陳報本署,由 本署審核小組詳加審核,審核小組應將審核之結果,於本署檢察官 會議時提出審核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