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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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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08 日
4
四、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依前二點規定函送合併辦理前,應就聲 請強制執行、移送行政執行之法定要件先行審查;法定要件有欠缺者 ,不得函送合併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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