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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電腦教室申請使用程序及管理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民國 94 年 10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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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違反使用注意事項之處置:
 (一) 無法如期使用電腦教室,而未在使用日前通知管理人員,導致浪費
      資源者,未來得酌予限制申請使用。
 (二) 違反本注意事項規定或不當使用而導致電腦設備損壞,或有惡意破
      壞、偷竊,經查證屬實者,管理人員得請其離開,取消其使用資格
      。有損壞者,須照價賠償或修復。情節重大者,立即禁止使用電腦
      教室,並報請本部或相關機關 (或單位) 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