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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3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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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員進入技訓場應依規定佩帶識別證,保持服裝儀容之整齊,並隨時
    注意個人之衛生。特殊職類之技訓,應依規定穿著本所製發之工作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