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實施要點 4
四、學員進入技訓場應依規定佩帶識別證,保持服裝儀容之整齊,並隨時
    注意個人之衛生。特殊職類之技訓,應依規定穿著本所製發之工作服
    。
民國 98 年 09 月 10 日修正
4
四、學員進入技訓場應依規定佩帶識別證,保持服裝儀容之整齊,並隨時
    注意個人之衛生。特殊職類之技訓,應依規定穿著本所製發之工作服
    。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4
四、學員進入技訓場應依規定佩帶識別證,保持服裝儀容之整齊,並隨時
    注意個人之衛生。特殊職類之技訓,應依規定穿著本所製發之工作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