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參加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全國性藝文競賽決賽榮獲佳作以上者
,其獎勵如下
個人組
(一)獲第一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三.○分。
(二)獲第二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二.八分。
(三)獲第三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二.六分。
(四)獲第四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二.四分。
(五)獲第五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二.二分。
(六)獲佳作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二.○分。
團體組
(一)獲第一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三.○分。
(二)獲第二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二.八分。
(三)獲第三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二.六分。
(四)獲第四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二.四分。
(五)獲第五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二.二分。
(六)獲佳作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二.○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