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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收容人文康活動比賽暨投稿獎勵要點 4
民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矯正機關隸屬於法務部矯正署,下級機關制定有關上級機關頒發獎狀之規定未符行政
倫理,予以刪除,爰修正之。
民國 109 年 07 月 24 日
一、刪除文字。
二、依據受刑人獎勵實施基準表,獎勵行為第五類,爰修正本要點增給成績總分額度
    。
三、依行政院訂定之「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第 4  點及其「數字用法舉例
    一覽表」有關規定,應使用中文數字,不宜使用阿拉伯數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