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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9 月 11 日
第 4 條
依本辦法申請許可者,應依規費法之規定繳交審查費用;其收費標準由法
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