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處理精神病應行注意事項︰
(一)對精神病收容人之配房應配合醫護人員意見,儘量勿使獨居,對有
攻擊性者,應配住精神病隔離保護房。
(二)舍房內物品儘量精簡,有危險性用品應加保管,管制其使用,房內
之防撞設施、燈罩須詳加檢查。
(三)管理人員執勤應以監視器監控,密切觀察其言行舉止並勤加巡房,
巡察時,應詳視各舍房動靜,發現收容人有異狀或病發時,除即時
予以適當處置外,並應登載於舍房日誌簿。
(四)精神病收容人病情發作時,如有醫師在所駐診,應請醫師診斷,施
以鎮靜劑之注射或給予口服鎮靜劑,以穩定其情緒;有攻擊或自戕
行為時,得予以暫時固定保護,並派員密切觀察其身體狀況及予以
輔導,詳予紀錄或錄影存證。
(五)收容期間不宜過長,達到收容效果後,即解返普通舍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