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函報保外醫治或展延醫治之診斷書,收容人所出示者,須由公立醫院 或私立綜合醫院開具,其日期與報部之日期未逾十日為原則;若保外 醫治時間須數月,證明書上應請醫師簽註建議事項。 除符合前項規定之證明文件外,於函報本監時本所需另檢附戒送南投 省立醫院、私立南雲醫院或其他醫療院所開具之診斷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