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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南投看守所辦理受刑人保外醫治實施要點 4
四、函報保外醫治或展延醫治之診斷書,收容人所出示者,須由公立醫院
    或私立綜合醫院開具,其日期與報部之日期未逾十日為原則;若保外
    醫治時間須數月,證明書上應請醫師簽註建議事項。
    除符合前項規定之證明文件外,於函報本監時本所需另檢附戒送南投
    省立醫院、私立南雲醫院或其他醫療院所開具之診斷書。
民國 94 年 06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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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函報保外醫治或展延醫治之診斷書,收容人所出示者,須由公立醫院
    或私立綜合醫院開具,其日期與報部之日期未逾十日為原則;若保外
    醫治時間須數月,證明書上應請醫師簽註建議事項。
    除符合前項規定之證明文件外,於函報本監時本所需另檢附戒送南投
    省立醫院、私立南雲醫院或其他醫療院所開具之診斷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