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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中少年觀護所戒護收容少年返家奔喪、探視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9 年 05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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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場舍主管於申請書送達時,應事先將收容資料包括申請人之住址、關係
   、電話、申請探視地點記載於小手冊,以便不時之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