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審核事項: (一) 申請之公益團體應事先向本署提出執行計畫書,內容包括:合法成 立之證明、成立宗旨、工作項目、緩起訴處分金之用途、支用方式 及運作績效。 (二) 前點所列之其他公庫應事先向本署提出執行計畫書,內容包括:緩 起訴處分金之用途 (應優先指定用於協助犯罪防治、更生保護、被 害人補償或法律宣導等公益活動) 、支用方式及運作績效。 (三) 其他專案計畫須動用緩起訴處分金專戶者,應將專案計畫提報審查 小組審查是否符合以協助犯罪防治、更生保護、被害人補償或法律 宣導等公益活動之目的。